房地合一課稅制實施後,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將不再設限,改採寬鬆的「換屋即退」原則。這項有利的退稅機制,可望彌補房產利得按實價課稅後,民眾重購住宅能力遭到削弱的缺失。

財政部已經初步完成房地合一制的課稅方案,出售一定金額以下的自用住宅,符合自住、全國僅一戶等條件,可以免徵房產利得稅;但高房價或擁有不只一戶自用住宅者,未來只能藉由長期減徵與重購退稅,降低房產利得稅負擔。

現行稅法下,房、地的資本利得需分開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者,二年內重購另一處自用住宅,可分別退還出售房產時已納的所得稅(房屋)及增值稅(土地),但退稅資格設定只能:以大換大(面積)或以高換高(房價);以大換小或以高換低者,即使是自用住宅,也無法申請退稅。

配合房地合一制的實施,未來重購自用住宅,不必再受限換購的自用住宅必須比出售的舊宅更大或價格更高,只要重購的房屋做自用住宅使用,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全額或比例退稅。

舉例來說,甲出售自用住宅A,申報移轉現值為2,000萬元,二年內再買進另一戶自用住宅B,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以高換低),甲繳納100萬元增值稅。現制下,因為重購的新屋移轉現值低於出售的舊屋,甲不能申請退稅;房地合一制施行後,甲則可擁有退稅權,但只能比例退稅。

即以1,500萬元(新購房屋移轉現值)占2,000萬元(舊屋申報移轉現值)的比率75%申請退稅。以甲繳納100萬元增值稅為例,可退稅75萬元。

相反的,如果甲出售自用住宅A的移轉現值是2,000萬元,新購自用住宅B的移轉現值是3,000萬元(以高換高),甲所繳納的100萬元增值稅,則可全數退還。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孫偉倫/台北報導】2014-12-08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5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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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宅 將定戶數上限

非自用住宅稅率即將上調,財政部長張盛和昨(8)日表示,一個月內會做「非自住宅」定義。他初步認為,買房給父母、成年子女住,只要有居住事實、設有戶籍,都可視為自住宅,不過,為了避免浮濫,仍應設定「戶數」上限。

傳財政部認為,「四戶」為宜,不過,張盛和昨天並未證實。此外,若一對夫妻在婚前各自擁有一戶,婚後同住,另一戶仍須視為自住,避免外界解讀懲罰婚姻。

打擊囤房,立法院日前修訂房屋稅條例,未來非自住房稅率,最高可提高到3.6%,昨天張盛和被問及,未來怎麼處理旗下的四、五戶房子,他趕緊澄清,有些房子是與親戚一同繼承,並不是自己完整擁有一戶,「我沒有四、五間房啦。」

他說,本周邀集稅捐稽徵機關商議,在實務怎樣查核非自住宅,盼一個月內作出自住宅定義。他認為,若是父母沒有房子,買房給父母住,可視為自住;若基於養兒防老,買房給兒女住,但尚未過戶,只要有居住事實、設有戶籍,可視為自住。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2014.05.09 04: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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