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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要不要延長?產業大老不斷喊停,希望回歸自由市場經濟。但其實奢侈稅實施兩年,房市量縮,但房價卻沒有下跌,稅收也不盡理想。由於當初奢侈稅上路,許多配套措施沒有提出,現在就有立委乾脆公布五大避稅門路,要政府正視問題,趕緊修法補漏洞。

儘管奢侈稅修正案在立法院已出現四種版本,但財政部表示,在委託研究方案之後,預計七月結果可出爐,最後方案年底可送政院。

但其實奢侈稅一點都不可怕,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政府稅收就可略見一番!臺聯黨團副總召許忠信也在臉書公布五大奢侈稅避稅門路,要政府正視漏洞,包括:

一、「信託登記」:不動產買賣雙方之間暫不成立買賣契約,賣方僅將不動產「信託登記」暫給買方,令買方實際上擁有不動產管理經營的權利,所有人則獲取價金並維持名義上所有權。等到2年期滿再塗銷信託登記,成立形式上的買賣契約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買方。

二、「預告登記」:即房子先不過戶,但賣方同意買方可預告登記,等房子過了2年期限再過戶。由於擔心稅捐機關透過地政單位調出「預告登記」房地產,有可能被查到逃稅,因此又有進階版的預告登記,即賣方將名下其他買賣已超過兩年的房子,以預告登記方式假出售,藉以保障權益,而讓手上只剩一間,因為依規定名下如只有一戶,出售即不受奢侈稅的限制。

三、「設定抵押權」:當事人雙方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取代買賣,賣方在獲取「押金」的同時,買方亦取得抵押權登記,得憑此登記向大眾公示宣告該不動產設有負擔。賣方若就該同一物嗣後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抵押權人(原買方)仍能夠憑其抵押權向第三人主張。而因設定抵押權並不屬於交易行為,當事人即不屬於奢侈稅的繳納義務人。

四、預售屋進行「權利買賣」:因為預售屋是完工交屋才過戶的,但在興建過程中,買方就可透過建商或房仲居間進行「購屋權利」的移轉,而戶政單位根本還沒有地籍資料,頂多在銀行留下資金往來的記錄,因此不少投資客可大賺預售屋,卻不用申報「其他所得」。

五、「以租代售」:賣方先跟買方簽訂租賃契約,即所謂的「流抵契約」,要求買方先付高成數(譬如五成)的訂金,即可先入住,2年後再辦理移轉登記,屋主等於是把中古屋、成屋當成預售屋來賣。

許忠信認為,奢侈稅不但要修法,同時主關機關應以核實課稅為目標,修正現行的奢侈稅制度,才能填補現行法律漏洞。
好房News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2013/06/0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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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限時登記 換屋免奢侈稅

短期內換屋欲爭取免稅,要把握戶籍登記的「限時條款」。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為使換屋民眾有所依循,財政部規定,戶籍登記限時條款即日起施行,但不會溯及既往;4月10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受限制。

財政部昨(10)日發布最新規定,針對因換屋需求而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並出售舊屋者,以及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屋的納稅人,所出售房地的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的戶籍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無營業者,即可免課奢侈稅,包括以下二點: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或新屋),應在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舊屋(或新屋)直接遷移至新屋(或舊屋)。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為單身者,僅擁有一戶於2011年6月1日取得A屋,並辦妥戶籍登記,甲在持有A屋期間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符合自住條件。基於換屋需要,甲在2012年1月1日取得B 屋,並在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屋(即買新賣舊)。

依據最新規定,財政部說,甲必須要自2013年6月2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自A屋遷移至B屋,才可以適用兩年內換屋免課奢侈稅的規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4.11 03: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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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錯屋反悔 免徵奢侈稅

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協議取消交易,不會被認定是二次銷售。

買錯屋反悔,不用怕被課奢侈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購屋辦理移轉登記後,假使買賣雙方協議取消,依財政部函令解釋,不會被認定是二次銷售轉移,可免徵奢侈稅,但如要重新出售,免徵持有期間須重新計算;若先前被課徵奢侈稅,也可提出證明主張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提出詢問,上報財部後,去年8月底提出解釋函令,明定此情形免徵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3.21 1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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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贈與真炒房 奢侈稅難逃

借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炒房獲利躲不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國稅局為避免「有房者」利用「無房者」,以借名登記方式,出售手中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已針對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案件特別列管,如屬「假贈與、真轉手」的短期不動產買賣行為,其持有到出售若未逾兩年,將按實質課稅原則,對實際炒房者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A在2011年3月以買賣取得一戶房屋及座落土地,並準備透過仲介出售,鑑於奢侈稅會對持有未逾兩年的不動產課稅,利用其弟名下無房屋的身分,在同年9月先將不動產先贈與登記給其弟,再在次月(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轉手出售。

由於A採迂迴方式出售買進的不動產,利用稅法對於名下僅有一屋者,出售自用住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優惠規定,設法避繳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仍被按實質課稅原則補稅送罰。

財政部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以免徵奢侈稅。納稅人如符合這項條件雖可排除課稅,但若自身不符合免稅條件,卻假藉符合要件親屬或他人名義買賣,仍應課奢侈稅。
出售不動產徵免奢侈稅比較(奢侈稅-103.03.21)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3.21 1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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