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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自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就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例如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經理人都在台灣居住、主要決策在台灣決定等,財政部最快年底前訂出查核準則。

反避稅條款重點(反避稅條款-102.04.02)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有2大目的,除了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草案也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透過關係企業,將盈餘實現於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藉由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所得稅稅負,財政部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CFC)制度」,修訂部分所得稅條文。

張盛和也說,2015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按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來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4.02 0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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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業海外避稅 2015發功

反制企業「錢」留海外避稅,財稅機關將擁有「尚方寶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凡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在境外低稅率地區關係企業的我國企業,自2015年起,屬於關係企業的盈餘應按權益法納入課稅。

這項標準下,包括開曼等免稅租稅天堂國,甚至部分營所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本國企業若設有具控制權的關係企業,其關係企業的盈餘,不論有無分配給在台母公司,都要按持股比例向國庫繳稅。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立法院昨初審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反避稅條款」全數過關,並明令自2015年正式啟動。

此次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也仿照國外,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制度,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

此次修正也改變企業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原則,自2015年起,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何在決定。即表面為外國公司者,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修法程序後,財政部將配合訂定「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原則,例如,其主要董監事的生活與工作重心都在台灣,或營業活動、重要決策都是在台灣進行,即可被視為是我國境內企業,要繳納所得稅。

初審通過條文,還包括企業出價取得、符合財務會計規定的認定條件,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年限的「無形資產」,除現行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特許權外,另增訂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
所得稅反避稅措施(反避稅條款-102.04.0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4.02 0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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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會計師:恐有出走潮

財政部研議「反避稅條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昨天表示,未來海外盈餘「全都課」,對上市櫃公司是「很恐怖的事」;財政部要預防企業資金或經營團隊出走,可能讓鄰近的香港漁翁得利。

許祺昌說,上市櫃公司必須公布合併報表,反避稅條款對有海外盈餘的企業衝擊非常大;但未上市櫃公司不須公布財報,財政部恐怕抓不到這一塊企業避稅。

財政部預計2015年執行反避稅條款,許祺昌說,如果衝擊太大,企業也可能趁這段空窗期移轉營運總部,公司的實際經營團隊也可能移轉到亞洲鄰國,財政部必須嚴防「企業出走潮」。

財政部的新措施讓產業界憂心忡忡。一位上市公司財務長說,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要經過會計師認證,財務透明,跑都跑不掉;財政部若抓得緊,非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台商更不可能「回台上市」,這項措施對出口導向的企業將有很大的衝擊。

一位公司營運長指出,部分公司過去確實將利潤留在海外的紙上公司,將避稅天堂的資金視為「海外小金庫」;但後來陸續爆發子公司掏空或移轉的弊案,許多公司現在也不敢藏太多錢在海外子公司。

他質疑,對小老百姓而言,財團賺大錢存在海外避稅,一點都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財政部抓得到真正的「避稅肥貓」嗎?政府現在高喊「拚經濟」,財政部扛得住財團的壓力嗎?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4.02 0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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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配套成關鍵 防企業出走

立法院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訂案,增訂「反避稅條款」。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哲莉昨(1)日表示,未來如何認定消極性所得如股利、權利金等施行細則與配套措施,將成執行關鍵,且政府應留意是否衝擊過大,刺激企業母公司出走台灣。

她認為,依產業別來看,由於金控連結稅制使稅務會計較透明,加上許多國家要求金融業海外投資必須有一定資產部位,不易設立紙上公司,整體對金融業衝擊較小,傳統製造業、科技業等影響較深。

廖哲莉表示,反避稅條款制定後,企業過去利用境外控股公司,將所得留在海外,造成租稅遞延規避稅負的手法已不適用,但大方向確定後,未來執行成效關鍵在於施行細則制定是否完善。

廖哲莉說,該條款針對企業消極性所得包含股利、利息、權利金等,以權益法認定納回國內課稅,但財政部如何定義必須非常詳盡,才能因應各種可能情形,參照國外在制定反避稅條款的經驗時,施行細則都規範到非常細微。

她指出,由於要確認境外控股公司所得,未來勢必要求這些公司連同台灣母公司一起向國稅局申報,加強稅務會計的揭露程度。預計企業將開始簡化海外投資架構,壓低經營成本。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4.02 0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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