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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課稅大逆轉。經行政院協調達成「一端課稅」原則下,財政部將改對保險業收取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課徵25%營所稅;投資人取得包括投資收益在內的保險給付,則全數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

依行政院與財金主管機關達成的共識,投資型保單的保險收益雖可免徵遺產稅,卻將隱含所得稅負成分。所得稅課稅效應將使投資人購買的投資型保單,連帶面臨保費上升、投資收益縮水的局面。

財政部昨(20)日已就這項決議,與保險業者會商。據瞭解,保險業者並不反對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課徵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認為這筆屬於要保人分離帳戶中的投資收益,保險公司只是「過路財神」角色,最後全數都要交付給投資人,因此必須要能100%提列保險準備金,但已遭財政部否決。

據瞭解,目前保險公司收取投資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的保費後,均已在帳上列為收入,但按照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提列100%保險準備。因此形成,保險公司收取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並提列100%保險準備後,保費收入等同為零,國稅局根本課不到保險公司的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何美玥上周邀集財政部長何志欽與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討論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行政院也同意,投資型保單不管是保險公司或要保人,兩端都難以課稅的現況必須改變。財政部則同意,若業者要求投資型保單保障加投資的帳戶收益,應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保險業者就必須就收取的保費繳納25%所得稅。

昨天的會議,財政部清楚表達政府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立場。保險業者則對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不能提列保險準備,態度保留,雙方將再溝通。

財政部說,投資型保單有關投資收益帳戶的課稅爭議不涉及修法,若業者同意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人身壽險保單,其課稅的處理方式就不能出現「一國兩制」。財政部強調,目前所有的保險商品都沒有提列100%保險準備的情況,縱使金管會保險局的行政命令同意這項做法,財政部仍可就稅務會計做不同的處理原則,以確保投資型保單不會出現兩頭課不到稅的情況。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21 04: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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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低於1,800萬 稅負反升
投資型保單課稅方式大翻盤,以課徵保險公司保費所得稅的方式,替代對要保人的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結果卻未必會對投資人有利。特別是保險給付合併遺產總額在1,800萬元以下的投資人,所得稅、遺產稅雙重免稅待遇意外破局,投資稅負將會上升。

根據財金主管機關取得的共識,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保險商品,要保人享有保險給付免遺產稅後,保險公司就不再只是「導管」角色,主張風險由要保人自行負責。因此,包括要保人支付的保費,與分離帳戶中產生的孳息收益,都要先納入保險公司所得課徵25%的所得稅,最後再以保險給付形態,交付要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舉例來說,甲向A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保費是100元,到期給付連同保險孳息總計200元。A保險公司過去可全數提列為保險準備,200元完全不必課稅,並可全數支付給要保人;財金主管機關研擬的新措施,A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及其孳息200元,均需列為保險公司收入,先課徵25%即50元的所得稅後,剩餘的150元才是保險給付。

對要保人來說,過去購買投資型保單包含保險與投資的收益,並無所得稅稀釋,縱使屬於投資收益的分離帳戶所得需課徵遺產稅,但遺產總額平均在1,800萬元以內者,依法仍享有免稅。現況下,只要不是鉅額保單或被視為有租稅規劃嫌疑的保單,一般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稅負幾近是零。

新課稅原則卻對全體投資人都不利。改課所得稅結果,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須負擔25%所得稅,未來勢將轉嫁在保費水準與投資收益上。財政部也認為,保費上升、投資收益下降是必然趨勢。

財金單位重整投資型保單課稅原則,雖將對保險市場帶來衝擊,卻具有公平課稅,與拉平個別投資商品稅負待遇的正面意義。相較於銀行、證券等產業的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打著保險給付免稅旗號,行投資之實,以致對其他金融商品不公平的現況,也將多少獲得紓減。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2007.12.21 04: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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