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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勞工自提或雇主提撥均適用

為了使勞工適用「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的課稅規定一致化,並利於二制之轉換,立法院財委會今上午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凡選擇年金保險制的勞工自提的年金保險費,將可享免稅待遇,另外,勞工所領取的退休金,不論勞工自提或雇主提撥,均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明年一月初開始實行。

修法後 兩制課稅一致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的勞工,其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撥的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此規定造成勞工每年自薪資中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課稅,但形成日後退休領取時,還可免稅的雙重租稅優惠現象,而選擇「年金保險制」的勞工,其自願提繳的年金保險費,並不能自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享有給付免稅規定,造成此二制的課稅規定不一致,修法後即具一致化與中立性。

張盛和表示,為了使二制的轉換,依年金保險制自願提繳的年金保險費,也能准予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所以二制自願提繳並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金額,合計應以每月工資6%為限,而年金保險費部分,已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並且也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以免發生雙重優惠。另外,為簡化稽徵作業,勞工領取的退休金,不再區分勞工自提或雇主提撥,全都依法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而營利事業提繳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則可以費用列支。 聯合晚報╱楊美玲/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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