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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12日預訂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限制財團法人將其獲得的捐助資金,再投資於捐助人或其任職企業。這項法案一旦實施,逾50家有財團法人投資的上市櫃企業,未來可能無法透過基金會為股價護盤或拉抬股價,基金會也無法以操作關係企業股票的方式增加財務收入。
為配合對上市櫃企業採取集團管理,財團法人法草案特別納入金管會意見,將集團下基金會的投資情況及資金運用,納入集團監理的範圍;行政院也將限制財團法人將捐助資金再投資於捐助人或其任職的企業。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禁止財團法人在設立登記後,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監事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行為,違反者行為人處10萬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對財團法人的投資或資金運用行為訂定限制規範。

台新投信總經理沈文成表示,財團法人法的防弊條款,主要是防範上市櫃公司利用捐款給旗下基金會、財團法人,再由基金會運用這些捐贈款項購買自家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節稅、控制股權及護盤等目的。

目前有超過50家的企業設立財團法人,包括台塑化、國泰金、台塑、台化、矽品、新光金、台泥、亞泥、華南金、彰化銀行等知名企業,這些財團法人並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舉例來說,台塑企業集團成立的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就持有台塑化、台塑與台化等三家公司的股票,持股比率依序是台塑化3.756%、台塑5.183%、台化18.799%,並在三家公司擔任監察人。一旦財團法人法通過實施,長庚醫院將不得再買賣台塑化、台塑與台化等關係企業的股票。

大展投顧經理胡志欣指出,財團法人法實行後,由於規定財團法人執行職務應自行迴避利益衝突;並禁止上市櫃假借職務之便,與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杜絕弊端,可預期的是,上市櫃公司未來可能無法再透過旗下基金會買賣股票、護盤或拉抬股價。經濟日報 記者王皓正 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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