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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民眾「不小心」簽字幫朋友「作保」,就背負鉅額債務,銀行公會今天開會討論,未來將規定,銀行與民眾訂定的契約書應以宣告書方式宣讀,讓保證人明瞭保證的法律責任風險,交由保證人簽章;另外,保證人作保期限最長不得逾15年。

公會指出,新修正作業準則經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將在報金管會後備查後實施。屆時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最新的銀行規定,銀行辦理前述貸款時,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但是借款人若有還款能力不足等情況,例如: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及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非戶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借款人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但銀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

在保證人方面,銀行公會指出,為避免過去民眾在搞不清楚的情況就為朋友簽字作保,新作業準則將規定,借款人在主動提出一般保證人時,應以宣告書方式宣讀,使保證人明瞭其保證的法律責任風險。

新作業準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提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2.02.23 0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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