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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地下室自用停車位必須由所有人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免稅待遇。但若民眾已經完成申請程序,卻因稅捐機關作業疏忽溢課稅捐,稅捐機關應退還五年稅款。

台北縣一黃姓納稅人在板橋市擁有車位,所使用的自用地下室車位原應享有免徵房屋稅待遇,但卻被溢課長達11年的房屋稅,每年約多付3,000元稅捐。黃姓納稅人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訴後,稅捐機關已同意退還五年稅款。

財政部指出,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必須屬於自有外,還要符合無出租收費等條件,經向稅捐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由稅捐機關實際查核認定後,才能享有免徵房屋稅的優惠,並非所有地下自用停車位自始即可免稅。

財政部表示,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者,必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捐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需進行稅捐稽徵程序,但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在納稅人可支配的範圍,納稅人負有申報協力義務,才能享受減免優惠。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523834.shtml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9.19 03: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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